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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月1日起,契税法开始施行。为贯彻落实契税法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发布《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,以下简称“23号公告”),明确特殊业务的契税执行口径。契税法开始施行,纳税人应关注部分契税执行口径的新变化,今天提醒纳税人关注申报缴纳契税时间的政策规定。
关注 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契税 契税法第十条明确,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、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。这与原暂行条例“纳税人应当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,向土地、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”的规定相比,更具备可操作性。 实务中,通过非签署合同形式取得土地、房屋权属的纳税人,由于资料交接、商务沟通、行政监管和管理部门资料流转等原因,常常导致虽然从法律意义上纳税人已经取得房屋权属,但尚不具备申报缴纳契税的条件。故以“依法办理土地、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”作为契税的申报缴纳时点,更具操作性。
案例 A公司是B公司的债权人。B公司因无力偿还债务,根据属地人民法院的判决,将B公司位于市区的一处房产产权转移给A公司,抵减相应债务。 那么,根据23号公告规定,A公司接收该房产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,为法院判决生效的当日。但实务中,由于B公司的该房产存在与其他资产打包质押的情形,B公司需要先履行解押程序才能配合完成过户,致使该房产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次年的第四季度才能办理过户。那么,根据契税法对申报缴纳时点的规定,A公司只要在办理该房产权属登记手续前缴纳契税就符合规定,不存在滞纳风险。